
网络开盒案裁判规则明确 规制AI侵权行为。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该文件聚焦社会各界关注的AI换脸、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自动驾驶、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明确相应的裁判规则,厘清行为边界和法律责任,以公正高效司法保障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共24条。文件明确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防线等,确保司法裁判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有效贯彻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理念要求。
文件还规定了利用人工智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针对不同场景如侵害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益、消费者权益等明确了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以及涉自动驾驶汽车和辅助驾驶功能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知识产权方面,《意见》对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作出专门规定,涉及侵权责任认定、开源软件法律责任、专利授权确权、技术合同履行以及数据使用规范等方面,在鼓励技术创新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文件还探索完善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事实查明和证据审查规则,对利用人工智能不当取证、提供虚假材料等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并对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各类犯罪行为作出了原则规定。
此外,《意见》依法规制“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明确规定未经同意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行为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行为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意见》还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明确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追踪、分析特定自然人的公开信息获取私密信息并泄露、公开或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对于“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意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随着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技术的发展最好的配资平台,《意见》明确了相关事故责任承担规则,为受害人维权和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了清晰指引。特别是针对辅助驾驶汽车致损情形,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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